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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毕环(黔)改〔2024〕3号 黔西市西柚养殖场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文号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毕环(黔)改〔2024〕3

责令改正当事人名称/姓名

黔西市西柚养殖场

责令改正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22MACFD5U16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安学

我局于2024年6月15日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调查, 发现该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建设有11栋养殖圈舍,生猪存栏600余头。该养殖场7栋、8栋圈舍外建设有粪污收集沟,该粪污收集沟用水泥硬化,养殖粪污经收集沟和管道引流至粪污收集池,在收集池里面沉淀后,用泵抽到黑膜池里面储存。现场检查时,收集沟内粪污已满,有养殖粪污溢出,养殖粪污沿粪污收集沟边沿自流到下方的土地里,经该土地自流至下方的林地,利用该林地消纳,土地和林地未做防渗处理,溢出的粪污约1吨。经核实,该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责令改正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责令改正内容

责令养殖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5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对养殖场下方土地及林地积存粪污进行清淤处理,防止粪污下渗;加强经营管理,防止厂区养殖粪污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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