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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毕环(黔)改〔2024〕4号 贵州黔西贵福源商贸有限公司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文号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毕环(黔)改〔2024〕4

责令改正当事人名称/姓名

贵州黔西贵福源商贸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22MA6GTON8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郭廷行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堆煤场项目场地前方建设有约15 米高铁制围挡,后方为约3米高的土石墙,左侧为山体,场地内有煤炭及煤矸石露天堆放,部分煤炭及煤矸石采用防尘网覆盖,部分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煤炭及煤矸石面积约400平方米。

责令改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

限期3日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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