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文号 |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毕环(黔)改〔2024〕5号 | ||
|
被责令改正当事人名称/姓名 |
黔西素朴顺平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 ||
|
被责令改正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2MA6EC3290N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加平 |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建设有2栋养殖圈舍,生猪存栏2200头。该公司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用管道引至沉淀池中沉淀,再经粪污干湿分离机分离后,干粪储存在棚内的空地上,堆放场地用水泥硬化,清液输送至黑膜池中储存。现场检查时,粪污干湿分离机置于大棚内,干湿分离机处于运行中,干粪棚粪污堆放场地墙脚开有4个孔,有养殖粪污经干粪堆放场地沿墙脚4个孔流至黑膜池上方的荒地里,再经该荒地流至下方黑膜池围栏处,经黑膜池围栏下方自流到黑膜池围栏外面的荒地,利用该荒地消纳,流入荒地的养殖粪污约2吨,养殖粪污流经的荒地均未做防渗处理。经核实,该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 ||
|
责令改正依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 ||
|
责令改正内容 |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1日内封堵干粪棚粪污堆放场地墙脚洞孔;限期5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对该养殖场下方荒地积存粪污进行清淤处理,防止粪污下渗;加强经营管理,防止厂区养殖粪污外排。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