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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毕环(黔)罚〔2026〕4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黔)罚〔2026〕4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金昌发

被处罚当事人身份证件号码

522423********7338

经营者

金昌发

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对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大关镇民权村的金昌发烧纸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金昌发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烧纸厂处于停产中。现场未提供环评审批手续。根据烧纸厂生产工艺:废纸破碎后与木屑混合,加颜料在水中搅拌形成纸浆,纸浆抽至压榨机压榨后,形成烧纸,烧纸在铁烘干机烘干后经复卷机复卷,得到成品。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第十九项造纸和纸制品业,该项目需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2025年12月31日,贵州众志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金昌发烧纸厂生产使用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黔众志评报字【2025】第027号)显示,金昌发烧纸厂总投资为193755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处罚结果

1.责令限期拆除(限金昌发202653日前将烧纸厂所占区域恢复至建设前原状);

2.罚款3196.00元(大写:叁仟壹佰玖拾陆元整)。

处罚单位

名称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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