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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威)罚〔2026〕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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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季铭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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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6MAC8LBQT3M |
法定代表人 |
蓝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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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威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威宁县季铭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运输和生产洒落在厂区地面的粪污(有机肥半成品)没有及时清理,导致粪污(有机肥半成品)掉落或被雨水冲刷后通过厂区雨水检查井进入厂区雨水排水沟,被经厂区三级沉淀池(干湿分离池)旁挡墙处浸出的地下水冲刷后,由雨水排水沟,经厂区雨水排口处安装的黑色管道,排入修建在厂区西面围栏旁的场地水收集池内,由于场地水收集池修建边沿较矮,加上当天吸粪车辆故障没能及时抽取场地水收集池的水,导致场地水收集池内的水满出后溢流出去(约1吨多),流到距离厂区西面约100米处的落水洞。造成环境污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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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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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壹拾万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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