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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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毕环(威)责改〔202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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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威宁县兴平砂石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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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投资人 |
夏天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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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威宁县兴平砂石厂露天堆放细砂,细砂高出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生产、贮存车间彩钢棚多处破损和二号进料口彩钢棚破损,未有效密闭,导致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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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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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内容 |
责令威宁县兴平砂石厂于2026年4月15日前,对露天堆放的细砂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生产、贮存车间彩钢棚破损处和二号进料口彩钢棚破损处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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